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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生德与苏双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苏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生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