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薛生德与苏双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苏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薛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生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