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被告李培强处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37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培强,男,生于1980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雍河乡石牛村*组。本院在执行李培强罚金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培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第(1)项中被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