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与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程志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程志荣,范明芳,章晓辉,徐戟,程涛,沈婕,湖州玲珑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闵忠平,谈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364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轧村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顾根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伟权,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建昌,该支行员工。被告: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太公路西侧康泰路南侧。代表人:程志荣,该厂厂长。被告:程志荣。被告:范明芳。被告:章晓辉。被告:徐戟。被告:程涛。被告:沈婕。被告:湖州玲珑宝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利达路15号。法定代表人:闵忠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忠平。被告:谈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与被告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程志荣、范明芳、章晓辉、徐戟、程涛、沈婕、湖州玲珑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闵忠平、谈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程志荣、范明芳、章晓辉、徐戟、程涛、沈婕、湖州玲珑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闵忠平、谈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新众诚拉链厂、程志荣、范明芳、章晓辉、徐戟、程涛、沈婕、湖州玲珑宝贝服饰有限公司、闵忠平、谈建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28元,减半收取15714元,由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施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颖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