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黄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自从2013年12月起租住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某某小区X幢某某房,被告人何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定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定在其租住的某某小区某幢某某房吸食毒品冰毒,吸食的毒品和吸毒工具均由何某某提供。2014年12月20日23时许,江城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某某小区某幢某某房当场抓获何某某、黄某某以及吸毒人员黄某定。经检验,何某某、黄某定两人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某某、黄某定、许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吸毒工具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雅 婷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沙开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成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