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萍、张慧等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张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张萍,个体工商户。原告张慧,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萍与被告张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罗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