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龙与王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被执行人:王伟,男。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57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执行费1201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