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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刑初字第37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福清市。2014年12月18日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诉被告人何某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其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人已一次性付清赔偿款项计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撤回对被告人何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郑 敏人民陪审员  陈祖禄人民陪审员  高 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