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忠林与石小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林,石小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11-2号原告王忠林。被告石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林诉被告石小玉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忠林负担。审 判 长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