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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7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师立芳与阚超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立芳,阚超,北京龙形利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479号原告师立芳,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阚超,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形利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流星花园B区33号楼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立芳与被告阚超、北京龙形利拓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立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立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师立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筠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