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7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师立芳与阚超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立芳,阚超,北京龙形利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479号原告师立芳,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阚超,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形利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流星花园B区33号楼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师立芳与被告阚超、北京龙形利拓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立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立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师立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筠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