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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振江申请执行周丽都、谷晓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江,谷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江,男。委托代理人周丽都,女。被执行人谷晓柱,男。王振江与谷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谷晓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振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谷晓柱给付借款1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谷晓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王振江未能提供谷晓柱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谷晓柱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王振江已明确表示待确定谷晓柱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王振江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谷晓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振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谷晓柱新的财产线索,王振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执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