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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4号。负责人张广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路西。法定代表人魏翰晖。被执行人魏翰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前归还工行锡山支行贷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息随本清);二、魏翰晖对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工行锡山支行有权对以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东亭街道友谊北路288号房屋及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春雷村41-17-163的土地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1950万元和13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按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430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8050元(已由工行锡山支行预交),由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工行锡山支行。魏翰晖对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按期申报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发出申请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各大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的存款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有坐落东亭友谊北路288号(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房产,本案已办理了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魏翰晖有坐落于环山东路8吟香庭83(所有人何雪贞,共有人魏翰晖,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农行无锡滨湖支行,何雪琴)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魏翰晖有坐落于广益路289-5-211(所有人何雪贞,共有人魏翰晖,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工行锡山支行,抵押依据非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名下有苏B×××××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下落不明,目前难以执行,被执行人魏翰晖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权证号为锡锡国用(2004)第01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已办理查封手续,被执行人魏翰晖无土地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9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魏翰晖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