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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本林与陈本年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本林,陈本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本林,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本年,农民。上诉人陈本林为与被上诉人陈本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二、���回鹤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