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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延吉市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延吉市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市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延吉市。负责人:王某,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延吉市某某家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525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