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贵远与被执行人曾祥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远,曾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170-4号申请执行人王贵远。被执行人曾祥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远与被执行人曾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曾祥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