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非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丽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非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毛庆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焦洪坤,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姚丽(曾用名:姚淑丽)。新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该局新计征决字(2014)0706号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虽然事实清楚,但程序上存在较明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审判长 秦 杰审判员 安双立审判员 付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华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