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行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志伟、于次祥诉靖宇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李守仁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伟,于次祥,靖宇县人民政府,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李守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山行立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伟,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靖宇镇。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次祥,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靖宇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法定代表人:全洪宝,系县长。第三人:靖宇县商务和粮食局。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大街。法定代表人:周岩,系局长。第三人:李守仁,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伟、于次祥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