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仇启首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特字第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华丰路8号。代表人:欧黎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05180010),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仇启首。被申请人:胡三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申请人仇启首、胡三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撤回申请。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