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海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海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97号罪犯马海龙,男,生于1976年8月31日,东乡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7日以(2001)甘刑复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004年1月5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8月23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2月、2012年4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4次,积分2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龙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