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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永登县。被告温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