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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阙伙生与邱爵令、曾德文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阙伙生,邱爵令,曾德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阙伙生,男,汉族,1945年11月18日出生,务农,住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爵令,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务农,住福建省宁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德文,男,汉族,1953年3月30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再审申请人阙伙生因与被申请人邱爵令、曾德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阙伙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邱爵令、曾德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其房屋后水沟障碍物,并赔偿其房屋损失。(一)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其是基于相邻权提出排除妨害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对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才是案件审理的关键。1.根据其房屋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合同书》可以看出,讼争水沟位于其猪栏后的位置,与猪栏是连在一起的。根据土地四至范围,也标明其房屋后水沟至坎为其所有。2.从该水沟使用情况看,1999年其从他人处购买时所设定的位置就未改变过,猪栏后的水沟一直是供排水使用,未发生过变化。从2003年4月21日,其与村一队签订的协议书也表明该水沟历史归属于其使用。3.退一步讲,其起诉是基于相邻权的排除妨害,法院认定应以是否影响到排水为主,而不能简单认定产权范围从而撇开侵权事实的存在,不去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一、二审无视历史形成沿用至今的排水沟的用途,而以讼争水沟产权归属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不仅没有认定妨碍相邻权行为,且未从根本上解决相邻权问题。(二)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邱爵令、曾德文存在侵权事实,且其行为对阙伙生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其提供的城管大队《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及《报警回执》足以证明邱爵令、曾德文实施了填埋堵塞水沟的侵权行为。姑且不论涉讼房屋下沉、产生裂缝是否由邱爵令、曾德文的侵权行为造成,单就对方的这一行为,就已对阙伙生的生产生活及房屋安全造成影响。可想而知,将杂物都倒入水沟,水沟还能正常使用吗?水沟不畅通难道不会影响到房屋使用么?这难道没有妨碍到阙伙生的利益。判断邱爵令、曾德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单从影响排水考虑,还应考虑排水沟堵塞是否影响到阙伙生房屋的使用。堵塞排水沟势必影响到排水,而水沟直接挨着其房屋,必然造成影响。故其要求排除妨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二审未考虑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未在事实基础上作出认定。邱爵令、曾德文的填埋水沟行为已经相关执法部门制止,二审未加以考虑,驳回阙伙生的全部主张。那么当地执法部门的责令行为应如何判断。法院未从历史成因、长期使用、处理方式以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行为上综合作出认定,而是苛责阙伙生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并导致判决错误。综上,一、二审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予再审。经查,阙伙生持有的宁国用(城)字第5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用途:住宅”、“四至:东:邹绍炎宅;南:空地;西:菜地;北:菜地、坎”、“用地面积:6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6.4平方米”。在1999年7月9日,阙伙生、阙海平与陈华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载明,涉讼房屋四至中,北至泥坎脚为界,屋后有水井、猪栏、电表、水表等。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阙伙生称,其提起本案诉讼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邱爵令、曾德文填埋水沟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这是我的合法财产。水沟是在我的四至范围之内。如果水沟不在我的四至范围内,我就没有权利起诉他们了”;二是水沟被填埋后,导致排水不畅,外墙开裂、地基下沉。针对阙伙生在二审庭审中所主张的“房子的四周都有沟,用水是排到后面的沟里”是否属实的问题,阙伙生称:“不是,我没有这么说过。我家的流水方向是从北向南,顺着南北两边的水沟向前面流走。”针对阙伙生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从2003年4月21日,其与村一队签订的协议书也表明该水沟历史归属于其使用”的主张,阙伙生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以宁化县小溪村一队队长为甲方,其为乙方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由于房主猪栏后排水沟为左右两边排出脏水,已成事实,我队结定同意认定以阙伙生房屋左右两边出水口为界全长(10.80公分)不能再开第三出口”。阙伙生称该份协议可以“说明猪栏后的排水沟归我所有。”邱爵令、曾德文称,对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了解,且该份《协议书》是“阙伙生前面大门的坎倒掉之后,跟小队达成的协议,跟本案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关于阙伙生提出的邱爵令、曾德文填埋水沟的行为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阙伙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涉讼土地北至“菜地、坎”,即涉讼土地北面与菜地、坎相邻,未包含菜地、坎,故阙伙生主张的涉讼水沟为其所有,包含在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此外,涉讼《协议书》亦不能证明该水沟使用权归属于阙伙生。关于阙伙生提出的邱爵令、曾德文填埋水沟的行为影响其排水,并造成其房屋损害的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阙伙生在本院审查期间称,其房屋的流水方向是从北向南,顺着房屋两边的水沟向前面流走。因此,其猪栏后是否有排水沟,不影响其排水。此外,即使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理行为可以证明邱爵令、曾德文曾实施了填埋行为,该行为也已被执法部门制止,且阙伙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房屋下沉、出现裂缝、墙壁粉刷脱落等损害与水沟被填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阙伙生无法证明填埋水沟的行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故一、二审对阙伙生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阙伙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阙伙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晓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代理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欣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