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彬与被告王福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彬,王福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郑文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岳修诚,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良,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表人刘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彬与被告王福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彬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郑文彬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同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