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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4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薛海琴与陈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琴,陈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4334号原告薛海琴,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国强,男,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杨宁,男,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陈轩,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薛海琴与被告陈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海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国强,被告陈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海琴诉称,2009年8月,其与被告结婚后,就将户口迁入被告户内,2012年8月双方离婚至今,户口仍在被告家的户口簿上。2009年10月,村上发生整体拆迁,根据被告父亲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其应分得拆迁过渡费7万元。其与被告离婚时,该过渡费并未发放,故其未主张,现安置工作已经完成,被告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将属于其的财产领取,故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过渡费7万元;给付拆迁安置房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及20平方米商铺;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海琴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呼沱寨村民陈轩结婚后,将户口落入被告陈轩户内。婚后,村上发生拆迁,原告薛海琴于2012年8月与被告陈轩协议离婚。现安置房屋已经落实,故原告薛海琴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被告陈轩提供社区证明,证明其从未领取渡费。另查,被告母亲贾菊文作为被拆迁人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被告及其女儿陈玉珍、被告的母亲贾菊文属于该户被拆迁人口。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的母亲贾菊文作为被拆迁人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被告及其女儿陈玉珍、被告的母亲贾菊文属于该户被拆迁人口。现原告仅起诉被告陈轩,要求返还过渡费、住宅和商铺,且不同意追加共同被告,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海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薛海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林景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航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航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