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张召来、宋曰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张召来,宋曰平,张召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106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辛庄村。负责人:桑志鑫,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德秀,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召来。被告:宋曰平。被告:张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被告张召来、宋曰平、张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3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苏友芹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