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定初与邓召凤、肖伟、凃云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定初,男,汉族,1954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粱余禄,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洪,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召凤,女,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伟,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凃云辉,男,1954年3月1日出生。上诉人杨定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定初及委托代理人粱余禄、陈洪,被上诉人邓召凤,被上诉人肖伟及委托代理人陈斌,被上诉人凃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杨定初在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博审 判 员 何中明代理审判员 夏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