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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秦华与甘肃省庆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庆阳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178号原告秦华,女,汉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庆阳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安军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诉被告、甘肃省庆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原告秦华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