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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维冬与沈荣伟、陈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荣伟,王维冬,陈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荣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冬。原审被告:陈飞平。上诉人沈荣伟与被上诉人王维冬、原审被告陈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沈荣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荣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南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