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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荣某,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