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荣某,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