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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娜与王建军、XX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军,陈娜,XX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委托代理人赵勇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娜。原审被告XX峰。上诉人王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陈娜、原审被告XX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建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王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