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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恒亿集团有限公司、陈慕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恒亿集团有限公司,陈慕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中甲路南山盂(华龙水泥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圩(龙腾中路291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董事长。被告陈慕升,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陈慕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龙岩市华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