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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顺玉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明学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顺玉,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明学,常根生,常金林,王才生,许二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字第30号原告王顺玉,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林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法定代表人温刚,董事长。被告刘明学,男,48岁,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根生,男,53岁,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常金林,男,52岁,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才生,男,48岁左右,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许二明,男,52岁,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玉诉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明学等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因原告提出对其伤残进行鉴定,现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方太增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罗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