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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上海闻燕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闻燕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464号原告上海闻燕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光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灏,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亮。原告上海闻燕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光霞、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丹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月30日、4月26日分别签订《仓储协议书》各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物资仓储保管服务,原告支付相应费用,被告对于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及串货等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分批将聚乙烯醇(100-27)共计111吨、聚乙烯醇(100-35)9吨存放于被告仓库。之后,原告共计已提走聚乙烯醇(100-27)61吨、聚乙烯醇(100-35),尚有聚乙烯醇(100-27)50吨(每吨单价为人民币11,820元)(以下币种同)、聚乙烯醇(100-35)1吨(每吨单价为12,020元)在被告处。但当原告要求提货时,被告却告知原告货物已经没有了。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聚乙烯醇(100-27)50吨,聚乙烯醇(100-35)1吨,或按照货物的价值603,020元进行赔偿。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仓储协议书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入库货物情况;2、介绍信、提货通知存根1组,证明原告提货情况;3、陈全华的书面陈述1份,证明被告承认其保管的原告的货物被他人提走;4、购销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证明原告存放在被告仓库的货物的价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于仓储物的储存期间没有约定,原告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间,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全部货物,不能返还则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闻燕达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被告处的聚乙烯醇(100-27)50吨,聚乙烯醇(100-35)1吨,如不能返还,被告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闻燕达贸易有限公司损失603,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1元,由被告上海均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