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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公司,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盖立明。申请执行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云,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东丰镇。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丰县联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东丰县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辽源市宏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宏达花园二期C栋北小三层二、三楼予以续封;案外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2010年9月30日,申请人与吉林省中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住宅(门企)楼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申请人购买宏达二期小三楼二、三层,面积650平方米,房屋总价52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当日支付购房款52万元(有收据为证),吉林省中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申请人交款之日即将该门企交付申请人使用。案外人盖立明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盖立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