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钟毅与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毅,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钟毅,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向建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钟毅与韶关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韶关仲裁委员会(2014)韶仲裁字第173号裁决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韶关电影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5)韶中法民三仲字第4号立案受理并予以审查。2015年4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韶中法民三仲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主文为“撤销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韶仲裁字第173号裁决”,该裁定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鉴于本案的执行依据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关仲裁委员会(2014)韶仲裁字第17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东审 判 员 刘平昌代理审判员 赖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