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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人张飞、李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飞,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1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飞、李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1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冬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