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成与付红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段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9日。被执行人付红,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两个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从2013年11月开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