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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海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王海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芝商初字第904号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经七路王家沙子村。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鲁宁,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海港。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鲁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品砼。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不履行付款义务,拖欠原告货款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拒付,故请求被告偿付拖欠货款20万元。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品砼;工程地点为观水中学操场,用砼方量为1200方左右;付款方式为每500方结算一次,在最后一次供砼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全部付清,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砼价格包括泵送费、运费(10公里)泵送剂费。运距超过10公里,每增加一公里加价1.5元/方,如特殊要求的砼,价格双方协商约定;粒径小于或等于20毫米得细石砼加25元/方;被告自备泵执行非泵送价格;若因原材料价格变动或政策性调整,自原书面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预拌砼新调整价格。上述协议中对砼的价格亦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另一协议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商品砼;工程地点为五里头小学操场;用砼方量为600方左右;付款方式为每300方结算一次,在最后一次供砼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全部付清,此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其他合同内容与上述协议基本一致,供砼价格略有区别。(二)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自2013年10月2日至12月5日多次向被告供砼。后被告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3.50万元未付。2015年5月,被告确认其欠原告砼款13.50万元。原告原诉请被告偿付货款20万元,后当庭变更诉请被告偿付货款13.50万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协议、送货单、通话录音及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和被告的户籍证明等为证;还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本院开庭审核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两份协议条款清楚,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关于被告偿付货款13.50万元之诉请,有送货单及通话录音为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海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50万元。如果被告王海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97元,由被告王海港负担2903元。因原告烟台睿腾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其29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共6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磊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