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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三民。被告:李某乙,女。委托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