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8号原告:李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三民。被告:李某乙,女。委托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