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海与被告马世生、马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海,马世生,马俊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912号原告:马占海。委托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世生。被告:马俊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海与被告马世生、马俊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海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退还原告受理费42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占海。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妥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