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与徐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徐瑞春,褚秀云,马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7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徐瑞春,女,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褚秀云,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马会敏,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申请执行人徐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