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艳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周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亮。被执行人周艳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了三河朝阳钢结构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艳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位于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五丰福成公司南侧福泽颐园11-1-2001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周燕鹏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艳鹏名下的位于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东侧,五丰福成公司南侧福泽颐园11-1-2001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