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玉玲诉田敏、谷淑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玲,田敏,谷淑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谷淑红,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27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玉玲诉被告田敏、谷淑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玲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敏、谷淑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