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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罗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一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在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农民。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冷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聂某在聂某家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6000元,张某甲分得2000元。2、2014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伙同张某乙、聂某、张某丙、张某丁、施某、张某戊在张某丙家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14720元,张某甲、罗某各分得1840元。3、2014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伙同张某乙、聂某、张某丙在张某丙家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水钱,所抽水钱2000元由罗某保管。控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聂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武宁县横路乡老街南路聂某家中,聚集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以开设“筒子九”、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6000元,张某甲、张某乙、聂某各分得2000元。2、2014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伙同张某乙、聂某、张某丙(已判刑)、张某丁(已判刑)、施某(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在武宁县横路乡横路村长岭张某丙家中,聚集冷某乙、余某等人,以开设“筒子九”、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14720元,张某甲、罗某、张某乙、聂某、张某丙、张某丁、施某、张某戊各分得1840元。3、2014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伙同张某乙、聂某、张某丙继续在张某丙家,聚集冷某乙、余某等人,以开设“筒子九”、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所抽水钱2000元由罗某保管,尚未分红。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武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处各收缴违法所得3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武宁县政法部门收入缴款书、罚没款收据、刑事判决书、证人冷某甲、冷某乙、余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冷某丙的证言、同案人张某乙、聂某、张某丙、张某丁、施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退缴全部获利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高孝明代理审判员  游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