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晋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定珍,该公司员工。被告宁晋县教育局。负责人康宝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京聚,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卜志东,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晋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晋县教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晋县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牛英涛代理审判员曹翠人民陪审员高世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晋西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