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与周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周大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52号原告:濉溪县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跃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永陶,现任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小谢村民组组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大华,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五沟镇供电所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濉溪县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五沟镇大陈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作礼审 判 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