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华益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李春生、李惠、樊艳丽公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华益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李文,李春生,李惠,樊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80号申请人运城市华益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明珍。被执行人李文,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吴岭庄村第一组。被执行人李春生,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吴岭庄村第五组。被执行人李惠,女,1992年7月28日,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泽掌镇吴岭庄村第一组。被执行人樊艳丽,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98号。本院依据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运证经字第313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李春生、李惠、樊艳丽银行账户存款270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文、李春生、李惠、樊艳丽价值27022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茹创军执行员 薛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