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全才与刘星林、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全才,刘星林,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沈全才。委托代理人朱虹潘,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星林。被告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全才与被告刘星林、四川西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全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全才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沈全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