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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某某、尚某甲、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尚某甲,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81号申请人尚某某,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申请人尚某甲,女,199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申请人李某某,女,1940年5月15日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5月8日生,住昆明市。申请人尚某某、尚某甲、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个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尚某某、尚某甲、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尚某某、尚某甲、李某某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5167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67682.76元并退还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某及其财产均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于2015年3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个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7567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交纳(未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时 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赤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