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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包雪芳与米合古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雪芳,米合古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包雪芳。被告米合古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雪芳诉被告米合古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雪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秀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阿斯耶姆·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