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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俊普与张春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普,张春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李俊普。被告张春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普与被告张春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俊普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普撤回对被告张春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