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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第265号原告: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1159弄69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78588199-4。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中华,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敏,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章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上海宝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剑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